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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人类社会历史的视角,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实际来看,公平正义问题历来为人们所关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公平正义问题的争论从庄严的会堂到喧闹的街头巷尾,都可以听到。这种现象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的各种差距迅速扩大是分不开的。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支撑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立法权是专属于立法机关的一项权力,行政机关的职能只是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完成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需要国家来管理的事务逐渐增多,完全依赖立法机关的立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于是行政立法应运而生,行政立法以其立法时间短、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等优点迅速适应了国家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行政立法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表现,也是行政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是一种抽象行为,但也要从各个方面对之实行监控。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是直接来自公民的授予,其合法性和民主性受到人们的广泛质疑。因此公平正义在行政立法中十分重要。本文就是针对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规范行政机关在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完善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立法机制,以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实施。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中主要阐述了基于公平正义的行政立法研究的意义、现状基础、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是行政立法和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首先通过学术界对行政立法及其性质的不同理解,分析总结出行政立法的基本内涵,其次阐述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以及对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对行政立法的有效实施进行保障。第三部分是行政立法中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在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中有许多缺陷不足,比如立法权限的界定不明、立法民主参与的程度不够、立法监督的保障不力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立法工作的公正性,也减缓了整个法治建设的步伐。第四部分是完善行政立法促进社会公正的机制建设。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分析了如何健全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参与制度、权限的划分、立法监督体系,包括完善公众参与的公开制度、动议制度和听证制度以及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度;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要完善补充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在监督方面要加强完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审查的监督力度,以确保行政立法的稳定健康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