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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资料。《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1条第1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为其本人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现基于资源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从法学角度看,住宅权作为一项人权,是源于宪法的公民维持生存必需的基本权利;在私法上住宅权是指住宅所有权以及与住宅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公民的住宅权对应政府的住房保障义务,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应起到主导作用,并将公平价值置于效率价值之上,优先照顾住房困难的群体。政府的核心地位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政府主导表现出来的,例如财政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再如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民间力量参与住房保障等。住房保障的对象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应也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农民工、初级公务员等等。中等收入群体在收入差距比较大的国家应当成为住房保障的对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政府可逐步将中等收入群体推向市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积极保障本国国民的住宅权,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模式,例如美国的政府信用主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新加坡和香港的政府主导建设模式。各国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住房保障建设的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政府主导、法律先行是住房保障的规律,同时应在不同阶段各国通过立法确定不同保障手段,谨慎而积极地建设住房金融,推动住房保障建设作用。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制度构成。在法律体系方面,规范性文件以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体系比较混乱,层级比较低。从各具体制度来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的保障义务,保障对象也仅限于中等偏下收入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监管,运行效率低下,无法担任政策性住房金融的重任。针对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对有关住房保障法律的立法形式、具体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深入探讨了政府的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试图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