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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为应对跨国企业的竞争,企业对融资多元化及便利化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同时,包括国外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也在不断发展壮大,证券的私募发行在我国当大有可为。对此,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私募发行网开一面,初步建立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总体框架。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在确认私募发行合法地位之后,围绕证券私募发行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专门的监管立法,以避免之前我国准私募发行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事实上是摆在立法者面前更为严竣的现实问题,对此,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却未能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截至本文定稿时止,中国证监会亦未就相关证券私募发行监管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本论文通过分析我国以往证券准私募发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美国、台湾地区私募发行监管规则作为借鉴,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语境分析等方法,对证券私募发行监管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为构建或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监管规则提出初步立法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了界定。首先从证券的定义及私募发行的内涵入手,为全文设定研究基点。接着,分别从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存在和发展、证券私募发行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两个方面进一步揭示证券私募发行的外延。第二章对以往我国的准私募发行实践进行了分析。笔者在分别对以往我国股票及债券的准私募发行规范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指出之前准私募发行由于监管规则方面的严重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融资效率的降低并产生了各种风险。第三章对私募发行监管立法的基本问题作了探讨。首先,对私募发行监管立法进行总体的介绍,之后围绕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以及监管立法的模式两方面展开探讨,提出私募发行监管立法应达到安全性、效率性以及公平性的价值目标。而为了形成私募发行参与各方确定的预期,减少交易成本,发挥私募发行的优点,则应该尽可能在法律的层次确立监管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则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了私募发行的具体监管立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针对私募发行准入监管立法(事前监管立法)、私募发行限定性规则(事中监管立法)、私募发行法律责任建构(事后监管立法)展开探讨,并借鉴比较了美国和台湾地区在前述监管立法方面的成功运作经验。在以上论述中,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提出私募发行具体监管立法的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