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动产抵押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普遍采用。然而由于上述制度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之特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在确认我国立法应统一采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从动产善意取得的本源入手,在具体分析其各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例和学说理论对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若干问题尝试作一探讨,并作一些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有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