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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为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实现和谐司法的目标,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推行诉调对接机制.该机制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时至今日,该机制已在全国推行开来,不可否认,该机制的运行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因该机制来源于政策,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具多次意见对该机制的运行予以指导,但因相关规定并不系统,以至于该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仍存在不少问题.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诉调对接机制纳入,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及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笔者认为,上述修正内容明显过于简陋,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予以完善,且实现诉讼与调解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司法界关注的重点。本文选取了以诉前调解为主要模式的上海浦东新区、以委托调解为主要模式的杭州市余杭区和以大调解模式的朔州市怀仁县的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情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分析上述3个地区的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现状,来折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从而思考现行我国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建议,希望借此引起大家的关注,更好地发挥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审判力量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