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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中小企业法,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对立法对象——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的界定。中国中小企业的最新界定标准虽然将界定标准大量简化,认定标准的主体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但是缺乏一定的定性标准、行业狭窄等一些问题的存在仍然阻碍了中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全文首先对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论证,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问题是一个基础性和关键性的问题。然后,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考察分析。横向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发达的美国、德国、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了考证和分析,总结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国际经验。通过比较,笔者获知:为人普遍接受的“中小型企业”定义并不存在。虽然有这么多显著的差异,各种“中小型企业”的定义仍然表现出一些相似性。纵向方面,追溯了中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更迭变迁历史,分析各个标准出台的背景以及在特定时代下的作用,最终将笔触指向中国现行标准制定的历史基础、观念基础和经济基础。通过剖析现行中小企业标准的进步之处以及不合时宜之处,笔者提出了完善现行标准的建议。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经验,笔者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进行了法律界定:中小企业是指所有权集中于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业主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活动范围有限,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实体。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权或者投资由大型企业持有的中小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报国务院批准。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划,在上述标准规定的界限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