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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全面进入操作阶段,社会发展中蕴含的问题愈发经纬交割、错综复杂,现代化发展中所蕴含的“风险”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和忧虑,我国已不可避免地走进了高风险的社会。事实上,在全球资本力量无限扩张之下,各国都高扬“科技理性”,打造“消费社会”,人们在享受现代化发展带来的优越生活的同时,也在生产和制造着大量的人为风险。以贝克等人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家们就敏锐地从“风险”的视角把握和解释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中这一全新的阶段性特征。面对风险社会的来临,如何规避和化解风险以跨越“风险社会”?这是摆在各国政府和公民面前的时代课题。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和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风险社会的来临成了不可避免的历史境遇,并且全球风险和我国社会风险复合叠加,形势不容乐观。风险社会中存在的风险责任担当的伦理困境,特别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问题,为人们应对风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为了应对风险,变“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为“有组织的负责任”,构建风险社会中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体等的复合责任,建设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体系是必然的解决路径。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的所作所为将直接决定着治理风险社会的成败。因此,从政府的角度,界定政府所应承担风险的地位,剖析政府应对风险面临的问题,进而从责任伦理和责任机制两个层面,构建一套成熟的风险责任承担的体系,是政府应对风险的积极努力方向和必然趋势。文章第一部分对风险社会和风险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对风险责任进行了界定,全面阐述风险责任承担的伦理困境以及“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社会风险进行了全景概括。文章第二部分就结合风险社会理论,论述政府在风险承担中责任担当的主要类型,应该进行的角色定位以及政府应对风险在组织结构和行为管理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政府首先应该从责任伦理上进行逻辑转换,在行为导向上从风险意识、风险文化、抵抗风险的能力上进行修炼。其次,政府应该从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问责机制上进行机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