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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深远的饮酒传统,相互之间聚餐饮酒系情谊沟通,是社会交往,联络感情的一种正常方式。但因为饮酒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仅通过道德约束已经不足以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在利益冲突双方针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时,便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共同饮酒情谊侵权的独特性就在于共饮人之间是有着相互信任的情谊关系,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可能就会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民众也无法对共同饮酒行为的后果形成有效的预期。本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酒后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相关判例的处理方法,找寻理论支撑以及科学的方法,明确共同饮酒人情谊侵权的理论基础和赔偿比例的确定方法。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判决中,找出在我国生活中常见的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的案件,第一节的案件主要就是分析共同饮酒人共同担责或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共饮人适当补偿的案件,第二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受害人完全自负其责的案件,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共饮人是否作出赔偿的因素。这些案件都是共同饮酒造成损害,但为什么法官的判决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法官在案情的具体分析时,考虑了那些影响因素。通过分析以上共同饮酒案例的成因及判决结果,从而提出关于共同饮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相关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介绍了共同饮酒者对同饮人的侵权责任成立的相关概论,主要分为四节加以论述,首先分析了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阐述了关于情谊行为的定义。其次针对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依据,并对实践中关于共同饮酒人承担义务的性质究竟是“安全保障义务”或“注意义务”分别做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并参考借鉴了美国法确立的“社交主人责任”,“注意义务”、英国判例法确立的“邻人原则”、德国法确立的“交往安全义务”等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对于并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危险中的人,由于疏忽大意的侵害行为所产生的作为的救助义务的范围。第三部分:介绍了同饮者情谊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不同情况下,根据案件发生的特殊情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情况来作为赔偿责任: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普遍方式,属于情谊行为,如果共饮行为造成损害,那受害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完全自甘分险;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做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那共饮人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具体的个案在动态利益衡量下来作出共饮人之间的差别份额责任;最后在共饮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共饮人的免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