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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有效的震慑了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保障了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维护了司法权威;但另一方面又由于执行瑕疵难以杜绝,导致可能会侵害到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设置恰当的救济制度,是有效的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与及时保护债务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必然要求。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虽然首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之执行错误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救济,但该新规定依然未能有效解决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异议制度中“执行机构以‘审查’方式处理案外人对实体问题的异议”与“执行救济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混杂”两大难题。再者,该新规定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本身规定的也不够完善、具体,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析了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类型与并且横向比较域外法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从中总结了其共同发展趋势。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检讨了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本文约3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对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从而归纳了域外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并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借鉴域外法治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分别从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及提起事由、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以及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相关制度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以期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