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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空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规范化财政分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文从构建完善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这一命题出发,以市政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兑付退出等监管机制为主要研究内容,尝试提出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框架。本文主要进行了以下研究:首先,本文分析了当前建设市政债券市场的基本背景,界定了市政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监管等相关概念,对财政分权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监管体制理论等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述,基本梳理了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和文献。国外成熟市场以规范财政分权制度和独立监管执法为基础,以充分信息披露作为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核心。由于分税制改革尚不完善,我国学者认为需要首先确立中央地方的清晰分权和地方政府发债的正式制度,并防范软预算约束下的地方政府负债失控的问题。本文认为从基础设施的生命周期和中央地方分权结构来看,地方政府举债权是施政必须的工具。市政债券市场监管不仅代表了政府部门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也代表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是建设市政债券市场的必需条件。其次,本文分析了美日市政债券市场的产生背景、市场结构、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和执法工具等制度要点,并对其监管制度的导向和优劣进行了研究。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体现了美国地方财政分权和自律的特征,发行监管为各州政府保留权限。联邦政府建立了以SEC集中监管为主、MSRB自律监管补充的监管体系,强调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的最好方式,有效确保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正常运转。日本的地方公债制度则代表了日本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并行期间的过渡性财政安排,正经历由中央统一控制向地方自主决策的变革期。过去日本中央政府通过地方债许可制度,实现了对地方公共团体财政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日本地方公债在认购资金、偿付安排和发行审核方面都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隐性担保,没能建立市场自主风险定价的激励机制,形成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软预算约束,进而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日本近年在建立地方公共团体财政重组制度的同时,启动了协商制度为核心的发行监管制度变革。本文认为相比美日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中国市政债券市场和监管制度都还处于发展初期,有必要根据分税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确立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和制度。再次,本文研究了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的发展背景、市场现状、监管制度和存在问题等,并分析了市场监管中的典型案例。本文认为分税制改革和城镇化建设隐含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合理性,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的快速发展也显示了市政债券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但由于预算法目前禁止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的地方政府发债,实际上市政债券市场在发行环节存在财政监管漏洞。城投债具备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却通过企业类债券发行通道融资,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市场监管机构则受金融维稳目标驱动,重视债权的刚性兑付,却没有建立地方政府及公共项目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反欺诈交易的监管机制,不利于确立市场成员自担风险意识,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最后,从建设透明有效的市政债券市场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了增强信息披露、切断软预算约束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市场监管目标,强调通过立法重塑市场参与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市政债券市场监管的财政监督基础和综合监管体制。在立法方面,需建立以预算法和公共债务法为核心的市政债券监管法律体系,确立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发行债券的基本原则。市政债券发行环节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下设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各地债务融资计划和一般责任债券授权,并根据专业性考虑将收益债券发行注册审核权转授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地方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政债券规则专家委员会,根据自律组织规则制定市政债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债券分类的基本准则。债券存续期内需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管理,并据此动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计划。在信用评级方面,本文认为应由财政统一采购第三方地方政府评级以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在反内幕交易、反利益输送和反欺诈机制方面,本文认为应在财政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审计条线,同时由审计署和公安部联合成立债券交易监管工作组,以克服目前债券市场多头分散监管的劣势。除了发行和交易监管,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重组和投融资平台破产的统一机制,综合采用司法和行政方法,建立公平有效的重组程序,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并保护核心公共资源。就发展市政债券市场的原因而言,不同国家建立监管框架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但保护投资人和维持市场信心是市场健康成长的必须条件。作为转型中的国家,需要根据政治、经济、法律和历史背景,形成具有财政自律特色的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