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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金融”的理论认为,法律、金融市场等正式制度对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法律制度完善以及金融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与地区,经济发展往往会更好。但是,在中国转型经济条件下,尽管金融市场、法制等正式制度不够健全,但我国经济却依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奇迹似乎与“法制与金融”的理论相悖。自从有学者提出这一“中国之谜”,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很多学者认为,在法制、金融等外部正式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关系、信任、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克服落后的外部环境对自身发展的阻碍,进而促进企业的成长。历年来,由于我国缺乏发达的金融体系与有效的法律保障,导致融资困难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面对这些制度约束,众多的企业开始依赖关系、信任、声誉等非正式机制来拓展融资渠道,从而支持自身的发展。本文以银行贷款成本为例,实证检验了集团内某一个成员公司声誉受损(被监管机构处罚)给集团内其他“无辜”成员公司(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带来的“连坐”效应。以2003-2014年间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检验集团内某一成员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后,其它“无辜”成员公司的银行贷款成本是否会显著增加,并通过分组检验,在产权性质、金融市场与法制水平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发现,与集团内无成员声誉受损的上市公司(对照组)相比,在声誉受损后的两年内,集团内其它“无辜”成员公司(实验组)的银行贷款成本显著增加,平均而言,银行贷款成本增加约0.04(37.56%),并且在声誉受损程度高的分组中银行贷款成本增加更加显著。这表明,对于集团成员公司而言,声誉受损惩罚带来的“连坐”效应确实存在,并且声誉受损程度越大,这种效应更加明显。进一步的检验发现,这种效应在民营企业以及金融市场、法制水平等正式制度较好的区域中更强。可见,集团成员公司除受自身影响外,集团声誉对其外部融资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在金融市场与法制水平高的地区更大。本文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转型经济条件下,集团声誉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集团成员公司的外部融资具有重要的影响,相比国有企业,这种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企业更加重要,并且与金融市场、法制水平等正式制度存在互补关系,即外部制度环境好的地区更加重视声誉。同时,违规企业在违规后关联交易并没有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其它“无辜”成员公司并没有利用关联交易对违规成员公司进行事后支持,“无辜”成员公司银行贷款成本的增加并不是企业集团的保险效应造成的,从侧面进一步验证了企业集团的声誉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