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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公开宣传、推广的方式,采取无偿或以产品、服务、债权、股权等作为投资回报的有偿方式,集中公众的小额资金用以满足小微企业或个人特定融资需求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它的出现和兴起为当今经济环境下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路径。但由于其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未被社会主流所广泛接受,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其规制甚少。这就使得当前互联网众筹领域的监管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也使得作为众筹参与主体的项目发起人、投资者、众筹平台的行为具有了违反行政法规甚至触犯刑法相关罪名的可能性。因此作者力求用四章十三节来讨论互联网众筹刑事风险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应对策略。文章第一章是互联网众筹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互联网众筹的概念与特点,突出了其“多人、小额、依托互联网”的主要特征;其次介绍了互联网众筹的兴起与发展,分别从域外和国内两个部分展现了国内外互联网众筹历史上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网站以及他们的运行模式;文章还依次介绍了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公益型众筹、回报型众筹这四种互联网众筹模式的主要特点及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定位和规制情况。文章第二章为互联网众筹的刑事风险。首先论述了互联网众筹刑事风险的宏观背景,分析了经济环境的变迁如何催生了互联网众筹等超前性的创新型融资模式。同时,该领域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刑法罪名因为我国经济体制的过快发展和“法定犯”本身所具有的时代性等因素显得较为滞后。由此使得超前性的融资模式与相对滞后的立法间产生了较为激烈的矛盾;文章其次论述了互联网众筹刑事风险的微观原因,首先从信息不对称、缺乏程序性保障、虚假信息泛滥三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众筹目前本身存在的缺陷,再者分析了现行经济体制与法律框架对互联网众筹发展的限制,最后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里寻找互联网众筹产生刑事风险的原因;文章还选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三个罪名具体分析了互联网众筹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详细讨论了互联网众筹行为是否符合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文章第三章为互联网众筹刑事风险的立法应对。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这三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互联网众筹的相关立法以及阐述了作者认为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所借鉴的主要思路;其次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强调了互联网众筹刑事立法应恪守的原则;文章还论述了刑事立法应该与经济环境变迁保持动态平衡的重要性;最后讨论了刑事立法应如何在规制该领域活动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更好的衔接。文章第四章为互联网众筹刑事风险的司法应对。首先论述了司法实践中限缩非法集资类罪名适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从入罪标准和量刑两个方面分析了实践中谨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可操作性;文章还强调了明确集资诈骗罪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对如何定性现阶段互联网众筹活动中项目发起人众筹后无力返还投资者资金等行为性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