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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并购重组成为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手段。2008年5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被并方应对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业绩承诺的政策制定初衷在于构建事前承诺机制,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风险,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理论上,业绩承诺在修正标的公司估值,弱化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主并方带来不公平性的同时,其履约压力还有助于激发被并方的潜能。然而在并购实践中,随着非关联方并购占比的逐渐升高,业绩承诺契约成为了推高标的资产估值的工具。与此同时,学术界对业绩承诺契约在并购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但是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现有研究多将业绩承诺可以改善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理论背景作为共识,较少研究对业绩承诺的应用动因进行探讨。其次,现有研究关于业绩承诺的具体作用发挥尚未得到一致的结论。最后,现有研究大多关注并购重组签订业绩承诺时以及业绩承诺期间并购双方的绩效表现,而忽视了业绩承诺到期之后对主并方业绩表现的持续关注。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从并购契约签订中交易双方的互动与博弈这一视角,以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为切入点,基于“业绩承诺期前—业绩承诺期中—业绩承诺期后”这一时间维度,从一个整合框架对“市场化并购”样本的业绩承诺的应用动因和经济后果进行研究,旨在回答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在并购重组实施以前,交易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是否会影响并购业绩承诺契约的签订和具体条款的设定?第二,在业绩承诺期间,交易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是否会影响承诺业绩的实现?第三,在业绩承诺到期之后,业绩目标压力解除之后主并方的绩效表现又如何?本文以手工搜集的2008-2020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方案中有关业绩承诺契约的信息,对上述研究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基于业绩承诺期前这一时间维度,本文首先考察了并购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对其并购契约设计中是否采用业绩承诺机制的影响。研究发现:(1)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越严重,在并购契约签订时,越倾向于附加业绩承诺契约,并且业绩承诺期限越长,业绩承诺金额越大;(2)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对业绩承诺契约签订的正向作用在并购决策本身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重要性程度越高的环境下更为明显;(3)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越严重,在业绩承诺契约的条款设置方面,越倾向于签订对承诺责任人约束力越强的严苛条款。进一步地,本文将研究视角从并购契约签订以前拓展到并购契约的执行期间,考察并购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对业绩承诺实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1)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越严重,业绩承诺契约签订对并购标的激励效应越明显,具体表现为被并方更可能在并购契约执行期间实现既定业绩承诺;(2)该作用存在于并购双方地理距离远和信任程度低的样本中,说明业绩承诺契约的激励效用发挥,是通过改善并购双方在整合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实现的;(3)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对业绩承诺实现的正向作用在主并方整合能力更强和被并方整合难度更低的环境下更为显著;(4)对并购标的公司承诺责任人的约束力越强的基础条款设置对并购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的激励效应的发挥更有效,而可选择附加条款设置的“激励”效应比“约束”效应更有效。最后,本文还考察了在并购契约中加入业绩承诺机制对主并方并购价值创造的作用,具体为实证检验签订业绩承诺契约能否对并购方承诺期后专用性资产投资产生显著影响。研究发现:(1)相较于未签订业绩承诺的样本,上市公司在并购契约安排中加入业绩承诺机制能够获得更好的并购整合效果,具体表现为承诺期后主并方会进行更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2)业绩承诺契约对主并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正向作用在主并方并购整合能力更强和被并方并购整合难度更低的环境下更为显著;(3)业绩承诺契约降低了主并方的商誉减值概率和融资约束,说明业绩承诺契约激励主并方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是通过改善上市公司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两方面实现的。综上所述,本文以大样本数据验证了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是实践中业绩承诺契约签订的重要动因,并且业绩承诺契约的签订,能够将并购双方在并购前的“委托代理冲突”转化为业绩承诺期间的“利益协同”,在对并购标的公司发挥激励作用、促进业绩承诺契约实现的同时,还能够改善并购整合的效果,表现为主并方在整合完成之后持续加大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从而验证了业绩承诺契约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短期有效性以及对并购协同效用发挥的长期有效性。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基于契约理论视角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业绩承诺契约设计及其履行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具有以下贡献:第一,本文基于交易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视角,拓展和丰富了业绩承诺契约签订动因和业绩承诺契约实现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系统梳理并购业绩承诺领域的现有文献可以发现,目前大多数研究更多探讨了业绩承诺契约的经济后果,如业绩承诺在提升主并公司的并购绩效、促进并购双方协同效应的实现、对并购标的公司发挥激励效应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部分研究从主并方视角、被并方视角去分析和验证了我国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契约设计及其实现程度的影响因素,少有文献将主并方和被并方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纳入分析框架,而本文以此为视角理论建构并实证检验了并购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如何影响并购契约中设立承诺机制及其有效性,补充和拓展了该领域的现有文献。第二,本文基于手工整理的业绩承诺契约条款设置信息,在对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分类和定义的基础上,拓展和丰富了业绩承诺契约条款设置的相关研究。业绩承诺作为一种对并购交易对价的事后调整机制,其具体作用的发挥通常取决于并购双方对相关条款的约定。本文在对业绩承诺契约条款设置的系统分类和定义的基础上,从并购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视角,对业绩承诺契约条款设置以及不同条款在激励效应发挥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拓展和丰富了业绩承诺契约条款设置的相关研究。第三,本文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背景,基于手工获取的并购业绩承诺的独特数据,从一个整合框架对“市场化并购”样本的业绩承诺应用动因和经济后果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的研究结论肯定了业绩承诺契约的激励效果和契约价值,为理论与实践中对业绩承诺契约有效性的讨论与争议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经验证据。同时,在国家大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结论肯定了业绩承诺机制的积极作用,为优化并购对价的政策出台提供了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