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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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强经济力量的一种经济行为,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益、强化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在缺乏市场规制的情况下,这种经济行为容易被滥用,形成垄断,危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正是出于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导致负面结果的担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成为各国反垄断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进行规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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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强经济力量的一种经济行为,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益、强化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在缺乏市场规制的情况下,这种经济行为容易被滥用,形成垄断,危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正是出于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导致负面结果的担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成为各国反垄断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进行规制,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呈现出规模化和复杂化的特征,需要审查的集中案件与日俱增。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以应对大量待审查案件,另一方面大多数对竞争并不会带来实质影响的集中案件面临着高昂的申报成本。为顺应实践的需求,商务部在2014年发布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简易程序引入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体系。简易程序,旨在筛选出对竞争可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复杂案件予以重点审查,对不会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简单案件予以快速通过。这一制度广泛借鉴了他国优秀的立法与实践成果,满足了反垄断法内在的价值追求。此举,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程序中亦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申报前沟通的不规范、审查期限不明、简易程序定位不清、第三方程序参与度低、案件公示力度不够。完善程序规则,一方面,能提升集中审查的公正性、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限制执法权滥用、树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申报者知悉更多申报信息,减少集中审查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强审查规则的可操作性,为经营者提供合理且确定的期待,降低其申报成本。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迎来自2007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其中拟修订内容传递出一些重要信息,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内的许多规则都将迎来新的变化。2019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随着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性质及其适用法律的明确,对其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全文分为五章,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对审查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分析,第一章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程序规则的概况及其实施现状,找出目前我国简易程序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以展开后文的探讨。我国集中审查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多元的,但公正与效率是集中审查简易程序所追求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如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适当平衡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反垄断主管机构需要持续关心的问题。后四章分别对简易程序中的申报前商谈、审查时限、案件公示、第三方异议、程序定位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二章介绍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中有关申报前商谈的规定,指出当前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国外有关规定的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建议:明确商谈启动时间、完善商谈方式、规范商谈内容、建立商谈公示机制。第三章介绍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中有关审查时限的规定,目前我国简易审查程序的审查期限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立案后的公示期(对简易案件认定的异议)与审查期的关系亦未进行规定。简易程序的审查时限、公示期与审查期的关系都应该予以明确,审查时限不应超过普通程序中初步审查的期限,并且公示期应当计入审查时限。第四章对我国简易程序中的“第三方”和“异议权”进行分析,“第三方”概念的范围需要进行明确,在合理的限制下应该扩大“异议权”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赋予第三方异议适当的效力,使其对集中案件的认定具有真正的阻却力。第五章对简易程序的性质及其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简易程序的定性及其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定位存在偏差,应该确立简易程序的独立地位,制定两种程序间的转换规则,明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反垄断审查中的平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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