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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强制执行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保障行政决定的履行为目的,是实现行政权力的保障制度,对于保证行政决定义务内容和行政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其实施必然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重大的影响,一旦滥用就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主体,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就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法律规制,才能保证其有权、有限、有序的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法律规制,既能保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确保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和行政权的权威,同时又能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权利侵害,真正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向,为论文后续的研究作必要的铺垫。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界定。笔者界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概念,介绍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强制执行主体地位;第二部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制的特征在于,这是通过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进行全面的规制,其价值在于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本身的目标、实现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和保障人权;第三部分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笔者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并指出我国目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授权不统一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完备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建议,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有关规定,从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出发,从模式选择、法律授权、程序控制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突出了研究的重点,深化了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