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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一种成熟的证券交易制度,已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采用,是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等积极效用,但其所具有的高杠杆性使其同样具有助涨助跌、增大系统风险等消极影响,因而很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建立了各自的监管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三地区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监管体制、准入监管、风险监管和业务监管四个层面进行切入,分析了三地区在监管法律制度上各自的特征和差异,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借鉴和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概述”,首先对融资融券的概念、特征以及利弊做了简要介绍,接着对融资融券交易监管的概念做了界定,继而指出该监管所指对象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明晰为本文寻求对融资融券交易监管的切入提供了必要途径。最后,对融资融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所应包括的主要论域做了简要分析,即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应该包括:监管体制、准入监管、风险监管和业务监管四个部分内容。该部分为后五部分的详细论述提供了逻辑起点。第二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体制的比较”,首先对监管体制概念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对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静态的监管主体组织形式;二是动态的监管主体行为准则。其次,从监管主体、监管法律框架两个层面分别对美国、日本、台湾三地区的监管体制进行剖析。最后,结合上文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美、日、台三地区各自市场化、专业化、双轨专业化的监管体制。第三部分“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首先对准入监管的概念进行分析,指出准入监管虽应在传统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框架下完成,但其还应包括更高标准的准入,即其不仅应包括对证券商的准入监管,还应包括对投资者的准入监管。接下来,文章从证券商的准入监管和投资者的准入监管两个层面切入,论述了美国、日本、台湾三地区在此两方面的相关规定。最后,结合三地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的准入监管和证券商的准入监管法律进行了比较制度分析。第四部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首先论述了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其主要涵盖了如下风险监管措施:保证金比例、现金比率和代用证券的代用比率、交易额度和交易期限以及对个股的重点监管。文章从以上措施入手,对美国、日本、台湾三地区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制度的分析。第五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首先论述了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其一是证券资质的选择,其二是对市场失序的交易控制和对市场滥用的信息披露。其次,该部分从以上两方面对美国、日本、台湾三地区在业务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做了论述,并就其各自特征进行了比较性的总结。第六部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法制的检视及完善”,该部分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在监管体制、准入监管、风险监管和业务监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并结合第二至五部分对海外成熟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