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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一项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快速解决矛盾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行政调解对纠纷当事人有权威性的影响力,同时它效率高、成本低,并且可以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为政策的制定积累经验。但在实践中,行政调解的发展并不及预期。一直以来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在学术讨论中未有定论,行政调解的效力也受此影响,定位并不十分清晰。因此,探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首先需要辨明行政调解的相关概念。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为工商部门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既有行政调解的共性问题,也有其自身的特有问题。例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作为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已经制定二十余年,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亟需完善;许多地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缺乏独立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缓慢。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完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的关键问题。之前制定的法律一直未明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理论界对此也有争议。2009年,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机制的若干意见》,才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又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行政调解的良性发展。司法确认实现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在不经过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实现了调解协议从私法性质向公法性质的过渡。在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防止纠纷回到原点,这是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效力的作用,是破解当前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发展困境的必然要求,这是其存在的必要性,司法确认制度能够担此重任的正当性,则来源于实质合法与程序正当两个方面。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讨使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的方法,现有的法律框架制约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发展,因此,首先需要完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并丰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层次,规范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固化的途径及程序;为保证法律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强化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人员的培养和考核、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以及对行政调解的监督等。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双管齐下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发挥其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