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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模式问题实质是基于法律控制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不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问题。数字技术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主宰者。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持。但是法律控制下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字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结果,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实践中,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无法发挥其作为法律制度应有的规制作用,数字技术替代版权法律制度成为版权保护的规则制定者,这就导致了技术对法律的消解。为了协调数字技术和版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对传统版权保护模式进行改革,吸收数字技术进入版权法律控制实践中,建构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版权保护模式,以更好地保护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本文共分成五章,以下分别予以介绍:第一章是绪论。在本部分,笔者介绍了选题的由来,本课题研究的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作者就本课题研究的创新点。第二章是对传统版权保护模式的透析。在本部分,笔者通过对版权保护模式形成发展的历史分析,得出观点: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是产业政策的产物,是基于私权理念、以复制权保护为核心、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制度实现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模式设计,是法律控制的结果。但是在数字环境下,传统版权保护模式面临困境: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版权的私权保护与数字共享技术支持下的网络空间的作品使用相冲突,针对版权的法律控制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尊重;作品权利人无法在数字环境下控制复制权,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数字环境下,数字技术使用而非法律关于版权保护的规定直接左右版权保护的结果。第三章是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模式改革的现实基础的分析。在本部分,笔者分析了数字技术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通过分析可见,数字技术发展带给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为版权保护模式改革提供了社会现实性,并且也为技术控制参与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性。第四章是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模式改革的理论基础分析。笔者以为,劳动理论仅仅给予版权来源一个基础性解释,版权保护各种权利内容设计的主要依据是功利主义理论。基于制度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版权保护的功利主义的支持,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版权保护模式更具有效益。对版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其理论基础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理论;而版权的救济则需要考虑公共治理理论的适用,鼓励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多方参与,对权利的保护更多通过协商解决。第五章是对数字环境下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版权保护模式的设计。版权保护并非有确定的边界,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始终相伴随,此消彼长。以往是法律来控制这种消长,本文中试图将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来构建版权模式。在数字环境下,法律应当尊重数字技术对网络空间的主导作用,在衡量各种手段的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具体而言,利用数字技术对作品的搜索功能确定作品的来源;结合数字技术在网络空间的支配性作用,将版权的内容合并为三项:接触权、公共传播权和演绎权。在作品版权行使上,采用推定授权与复制补偿金相结合的模式,在作品的商业使用环节,尊重作品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或者版权声明排除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但是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技术措施也没有版权声明,则推定权利人允许他人对作品的接触、任意传播和演绎。另外,在作品的公共运用环节,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作品的使用,通过复制补偿金制度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在作品版权救济上,发展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公力救济以司法救济为主导,私力救济要关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救济中的角色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