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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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实现第三次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而家族慈善信托是响应共同富裕的新的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有序向好发展的理财手段。它既能够起到财富传承、理念传承、弘扬优秀家风的作用;同时又作为一种能够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投资方式,在时下新经济新的创业模式迭出、民众更加关注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现实需求下,为回应产生的现实需求相伴而生。但有所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在家族慈善信托的所得税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着空白,纳税人常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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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实现第三次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而家族慈善信托是响应共同富裕的新的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有序向好发展的理财手段。它既能够起到财富传承、理念传承、弘扬优秀家风的作用;同时又作为一种能够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投资方式,在时下新经济新的创业模式迭出、民众更加关注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现实需求下,为回应产生的现实需求相伴而生。但有所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在家族慈善信托的所得税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着空白,纳税人常常面临着重复纳税、税负较重、不知如何确定纳税金额、不知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税收制度作为为国家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成为家族慈善信托的压舱石而非绊脚石。若想减少税款征收在家族慈善信托各环节中的重复,则需要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性质进行税款的征缴。我国现阶段的国内信托由于设立者常对持有的资金进行信托资产的设立,更接近投资理财产品。并且从家族慈善信托的全流程管理来看,在目的和操作过程中,设立和退出环节十分相似。也就是说,这两次的变更可看作一次。这也是为何我国的税务部门在纳税主体当中没有划入国内信托的原因,因此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目前不被征税。家族慈善信托若想实现运转、获得受益、实现捐助目的,就需要雇佣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同时也需要对这一部分管理成本支付报酬。这一部分的管理人员获得的报酬,属于一种在经营行为过程当中获得的收益,其所得就面临着缴纳税收的义务。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进行税收优惠是否应当被给予的划定。如果是由于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行为,即受托人凭借自己的管理取得了相应的报酬,这一部分所得常能够得到减免的优惠待遇;若是与慈善目的无关,尽管在一些国家不被认定为应当享受税收优惠,但出于激励慈善信托,并与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理财行为形成明显的区别,也常常让受益人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税务减免。家族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根据其设立的目的,理应有所区分:对于自然灾害、社会救济的收益接受方,考虑到生活困顿、经济负担,在得到慈善信托以其收益作为的捐助时,应当被免征所得税;而一些接受捐助的有创造效益能力的单位,如科技创新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等,当予以低税率、税前扣除等,实现产业的指引和鞭策。各个税种在家族慈善信托的各个环节当中都有所涉及。尤其是所得税并不鲜见。在全流程过程当中,所得税更是被多次征收的税种。故在制定信托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应对实际情况给予通盘考虑,改变重复的、多个税种的税款的缴纳的现状,辅之以爱心捐助的税务支持。慈善信托的设立人常为家族中威望甚广的权威人士,因此。个人所得税也是家族慈善信托设立发展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除了加大提升减免幅度,也可以以增加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让纳税人能够灵活地配置资产,实现税款缴纳的优化。实际中,委托人的捐赠金额常常超过税法当中规定的减免额度。因此,超出部分常被用于进行下一年度税款计算的抵扣,并规定有效年限。但这造成了家族慈善信托与其他方式的所得处在了一个不对等的水平:不被判定为纳税主体,也就不需要纳税。长久下来获取的积累下的收益没有被分配,且税款延后缴纳,减少了资金成本。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家族慈善信托相关的所得税规定进行梳理与思考,抽丝剥茧,分析我国所得税在家族慈善信托上的不足和空白,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结合我国国情及家族慈善信托基本概况,说明家族慈善信托所得税完善发展的必要性;随后,根植税收原则,对相应的规定进行梳理,并总结出我国所得税在家族慈善信托方面的不足之处;通过案例的方式,具体分析家族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面临的争议和难题,让问题的说明更加具体可感;接下来通过总结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对应分析,梳理做法;最后立足国内实况,提出让税收制度更好为家族慈善信托保驾护航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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