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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的深入,在我国传统乡村治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村民自治,血液里也融入了地方自治的因子,其使农民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并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下文简称村委会)的性质、地位也发生了与时俱进的转变,《宪法》对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已经不能满足围绕村委会的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的法律适用,理论界对于村委会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存在很大分歧,特别是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重中之重是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本文拟从村委会的产生、发展和现有法律定位入手,结合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说明对其重新定位的迫切性,兼顾国外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理论发展以及我国现实基础,试提出或可实施的方案,以期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村委会在法律上的定位做出解答,使村委会纳入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本文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必要性。首先通过回顾村委会的由来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说明目前的法律对其的定位还是远远不够的。其次,从救济途径缺失和行政诉讼理论发展的需要两方面论述了重新界定村委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可行性。村委会的主体特征对其成为行政诉讼主体存在优势,发展了的现代行政诉讼理论也提供助力,行政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某些规定也起到佐证作用。第三部分,供选方案。分别对理论上和立法上的改进给出了建议,并结合国外的可借鉴做法,列举了机制上可以施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