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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新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经济市场化更为广泛与深刻,不正当商业混淆行为也日益呈现出隐蔽性、灵活性、多样性的发展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付诸实践之际,“‘华测’字号纠纷案”中的字号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中的一种典型行为,在认定进程中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华测’字号纠纷案”现已审理完毕,福州市、福建省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被告损害了原告及市场中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判定其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案本身具有诸多争议焦点,难以调和商业混淆行为认定中的矛盾。因此本文紧紧围绕“‘有一定影响’+核心构成要件+‘合理使用’范围除外”的内在逻辑,分为除引论、结论外的三个部分对商业混淆行为的认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第一部分:“‘华测’字号纠纷案”基本案情及主要争议点。通过对福州市、福建省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基本事实的梳理,全方位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于“华测”字号是否仍延续以往“显著”的知名度、应否界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能否限定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等观点辩论后,对商业混淆行为所呈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进行初步探究,从而为下文商业混淆行为认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华测’字号纠纷案”争议焦点的解决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颁发实施后,“‘华测’字号纠纷案”所凸显的要件构成与规制脉络相契合。首先,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与主观意图两方面共同印证以“有一定影响”替代“显著性”标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透过“华测商标”与“华测字号”的协调、商标侵权与字号混淆的衔接以及商标侵权与字号混淆法益性质的剖析梳理“华测商标”与“华测字号”的关系;最后,以规范“合理使用”要件的方式明晰“合理使用”范围。第三部分:“‘华测’字号纠纷案”对商业混淆行为认定的启示。“‘华测’字号纠纷案”的种种争议焦点及其解决思路对商业混淆行为认定标准的构思有所启迪。首先,通过明确“有一定影响”的考量因素及重塑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途径构建“有一定影响”的证明体系;然后,对商业混淆行为中的核心要素予以重塑;最后,通过设置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合理使用”范围的途径,共同完善商业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