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带来的却是金融诈骗罪频频发生,使之成为金融经济高速发展中的“副作用”,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管体制和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对我们经济发展的影响极其不利。因此,在经、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情况下,对金融诈骗罪深入研究已显得格外重要。笔者从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在此期间办理了多起金融诈骗的案件,发现在司实务界,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还是很难准确界定的。之前,多的学者是将研究重点集中在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涵义、是否要将其作为主要件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研究对于准确认定金融诈骗罪还是有局限性的。这次者参加了上海律师协会组织的金融诈骗罪的研讨会,深有感触,对相关理论部的研究有了新的视角。因而,本文将以金融诈骗罪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对金诈骗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做出深入、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相关的立法言和司法建议。为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笔者从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入手,主要探讨了金融诈骗罪中“非占有为目的”产生时间以及形成要件的问题。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产时间和形成要件这两大要素能够帮助司法实务界更加准确地认定金融诈骗罪。第二章,笔者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构成入手,主要探讨了金融诈骗罪中没有定单位犯罪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当单位实施上述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第三章,笔者从金融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入手,主要探讨了金融诈骗罪作为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以及对犯罪未遂形态的司法认定标准。第四章,笔者通过对金融诈骗罪问题的分析作为立足点,提出了逐步简化金融诈骗罪,甚至将其重新归入诈骗罪、增设从业禁止资格刑的立法建言,并且提出了建立金融刑事法庭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