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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公民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以及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的提高,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也随之产生,家庭“冷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许多国家也对家庭“冷暴力”涉及的问题进行细致地研究和进行法律规制。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例,引出关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焦点一是对王某实施的家庭“冷暴力”行为认定的问题,焦点二是刘某所主张的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同时对于两个争议焦点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概括分析,抛出关于本文主要的三个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是以本文引用的案例为基础,通过总结各省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家庭“冷暴力”所涉及问题的处理结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异同点,总结本文所要论证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关于家庭“冷暴力”行为认定的问题,关于遭受家庭“冷暴力”离婚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冷暴力”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总结我国与国外关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概况。对于国外家庭“冷暴力”立法的问题,笔者主要以英国、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法国为例,概括出他们各国关于家庭“冷暴力”立法相关的要点。关于我国对于家庭“冷暴力”立法现状,笔者主要从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家庭“冷暴力”立法存在空白两个方面进行论证,最终得出结论。本文的第四部分是以本文第一、二、三部分为基础,对本文第一部分抛出的三个问题进行立法上的思考。关于家庭“冷暴力”行为认定的问题,笔者建议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入手,将“冷暴力”纳入我国家暴之列。关于家庭“冷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笔者主要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证,主张建立家庭“冷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由于我国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对于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的保障,因此,建议家庭“冷暴力”离婚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