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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保障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国正逐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制度,并投入大量资金,实施了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产生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严峻,治理投入依然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如何利用好现有成果和潜在治理成果,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激励各投资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为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以往系统研究较少,开展专题研究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文献研究、概念界定、理论支撑和国内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建立了研究框架,开展了治理成果收益特征、收益潜在价值、收益分配主体和激励机制探索等相关分析和研究,构建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模式,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进行应用,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和认识:(1)根据矿业权及责任主体存续状况,将矿山类型重新划分为在期矿山、无主废弃矿山和有主废弃矿山,有利于分类研究和实践管理。(2)结合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际,针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矿山废弃地等不同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性收益、土地政策性收益、景观资源使用性收益和余留矿产资源使用性收益等为“引力”,将“以治理获收益”和“以收益促治理”为实现途径,系统构建了由政府主导或政府与企业合作的9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模式,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收益分配实践提供有效指导。(3)研究认为,影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包括:所属地区、治理情况、权属情况、矿山性质、区位条件、政策条件、经济发展条件、治理投资条件等。(4)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开采方式、不同矿山类型和不同治理状态等四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一步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模式选择及适用类型,为实践应用明确方向。(5)以内蒙古为例,对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模式进行选择和应用实践,验证了研究框架和收益分配模式的有效性,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成果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为建立和完善内蒙古乃至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