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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体系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法学家和所有改革者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关于法律成本效益分析的研究最近几十年在国外较为兴盛,学者们利用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而成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了法律制度定量分析研究,突破了传统的定性研究范式。 在国外,自从法律经济学被接受以来,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研究被广泛适用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政府立法也不例外,而且还对于法律经济学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美国自里根总统颁布第12291号总统命令以来,要求重要的行政立法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立法,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都有相应规定。在我国,学界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关注以及对法律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研究方法也越来越多,但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领域成本效益分析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多局限于宏观上成本效益意识的呼吁,没有深入到政府立法的具体层面,也没有就成本效益分析提出与行政法研究对象相关的具体可行性方案,对实践中政府立法成本效益的分析也缺乏可操作性指导。 本论文借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将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与我国政府立法程序制定的完善二者相结合,以求通过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实现政府立法的效益最大。 第一部分绪论中交代了论文研究的背景、理论基础、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成本效益分析的基本方法做了介绍。第三部分讨论了政府立法的成本情况,政府立法的成本是指在整个社会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政府立法活动中所消耗的一切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也就是政府立法的社会成本。政府立法的社会成本包括政府立法自身成本和外在成本(狭义的社会成本)并分别讨论了它们的构成。第四部分讨论了政府立法的效益情况,政府立法的效益包括政府立法自身效益和外在效益(狭义的社会效益)并分别讨论了他们的构成。第五部分介绍了成本效益分析在美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目前我国发展现状。美国早就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行政立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论文具体阐述了美国成本效益分析的总体原则、操作规程、主要审查机构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的具体内容。第六部分是论文的建构部分,对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我国政府立法程序中的具体操作模式做了分析,从而将本论文最终落脚在制度架构和完善上。 论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将成本效益分析与行政许可联系起来,政府立法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重点和突破应该是行政许可。其次,提出通过程序的完善为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提供一条可行性之路,以程序带动实体,着眼于制度的架构和完善,而不仅仅拘泥于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模式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