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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权利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形成一种独特的三人关系模式,其特征不在于形式上表现出的合同参与者数量的增加,而是在于将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纳入合同效力影响的范围中。如果合同被解除,受益第三人的权利将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主体、事由、限制条件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本文拟从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定出发,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立法,探索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规则。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述。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概念的确定及与其他类似法律关系的区分,阐述该合同的主要类型,理清其内部法律关系的构造等基础理论问题,从而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特点,为后文研究合同解除的规则确定正确的对象。第二部分,研究比较法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成文立法与判例法规则进行考察,进而锁定我国当前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对域外立法经验予以借鉴,从立法层面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中的重点问题。第三部分,探究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中涉及的具体规则。一是点明引起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事由;二是探究合同解除权的归属问题,确定权利行使的主体;三是讨论第三人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根据不同解除事由进行分析,认为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条件必须是第三人明确知晓的,协议解除应以第三人表示接受或者产生合理的信赖并作出实质改变为限制,在法定解除中应当禁止债权人未经第三人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若债权人处于双重给付地位则应作特殊考虑。第四部分,讨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恢复原状方面,首先讨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进而确定债务人已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时,可行使对债权人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二是不当得利返还方面,主要针对债务人的主张,可行使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第三人作为受损害方在合同解除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要注意区分与两方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规则的建议。根据前文的分析,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剖析确立统一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规则的必要性,从体系结构与内容设置两方面对我国未来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规则提供完善思路,明确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确立合同解除的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