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PP协议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PPP协议的性质仍然存在着争议,其缔约过失责任缺乏制度与理论的支撑,与民事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有着相同之处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政府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缔约过失情形,比如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缔约或者恶意缔约等等。这一系列的情形,无论是从现行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角度都无法为其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一个完备的识别机制和救济途径。鉴于理论制度的缺乏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在对众多学术理论与制度研读的基础上,将PPP协议的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行政法律责任,将PPP协议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范围限缩在政府部门的缔约过失责任方面,对责任的情形、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司法救济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在行政法律关系下构建缔约过失责任识别体系,突破以往完全界分的公与私状态,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特征。论文将以行政法为视角展开,结合趋于成熟的民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为我国PPP协议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与制度的建立以及司法审判创造更多的可能性,以使公私合作真正的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具体而言,论文的写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层次展开:绪言部分首先阐明作者将PPP协议的缔约过失责任限缩在政府部门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研究的原因,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法律责任。第一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研究。本部分由一个司法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经过归纳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发生阶段,阐述恶意缔约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内容、程序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情形。第二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研究。以违法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其内涵进行阐述。关于构成要件延续了一般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包括具备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体具备责任能力。第三部分为责任承担方式的研究。不同于民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部门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更加有针对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停止签字程序、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或者补偿信赖损失等。第四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救济研究。首先从法律适用方面研究补充适用民事合同法制度和理论的理由,其次阐述判决的类型包括确认判决、赔偿判决、补偿判决、驳回判决,最后分析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