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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一轮现代国家建设开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此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作为社会对国家作用的一种激烈反应,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说明了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不完善”。因此,要想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必须对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方式或路径进行反思和完善。本文在国家一社会框架下,从国家出发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尝试揭示我国现代国家建设是如何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代国家建设方式的初步建议。贵州瓮安“6·28”事件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其参与人数多、暴力程度高、破坏性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它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瓮安社会矛盾和冲突长期积累的结果,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意义上讲,它是我国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微观反映。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的国家形态由单一的社会主义形态,发展为社会主义、后全能主义和发展主义并存的多重形态。由于三种形态的不同目标追求和利益要求,或单独作用,或共同作用,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最终塑造了社会结构紧张。正是由于社会结构紧张,瓮安社会成为“火药桶”,当“导火索”——李树芬意外死亡发生时,众多“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走上街头“伸张正义”,“火药桶”最终被引爆,严重暴力发生。多重性国家和社会结构紧张构成了“6·28”事件发生的宏观因素,而瓮安政府与瓮安百姓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则是宏观因素相互作用的微观反映。受多重国家形态作用的瓮安政府和生活在结构紧张社会中的瓮安百姓,共同演绎了事件中官民互动过程:无效良性互动一一恶性互动一一良性互动。导致瓮安“6·28”事件发生的多重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紧张,是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副产品”,在我国普遍存在。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现代国家建设,以缓解社会结构紧张,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水平;其次,加强公民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第二,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水平,努力构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