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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每天的外汇牌价上,普通百姓日益感受到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强烈反差,“热钱”流入,境外短期投机资本是否投机到股市、房市甚至国家经济主导产业中。在我国当前的街头巷尾,从寻常百姓到政府高官,从学龄稚童到大学教授无不关注“热钱”流入与人民币升值的焦点。虽然我国刑法学界甚少关注外汇犯罪,至今尚且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著问世,但是,我们同胞、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高度密切关注外汇犯罪,所谓“热钱”流入正是与非法结汇、非法买卖外汇、骗购外汇等外汇犯罪密切相关。首先,我们回顾上个世纪末期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时,我国外汇犯罪的基本概况:1998年1月至7月,我国经常项目对外贸易顺差267亿美元,资本项目直接利用外资240亿美元,而同期国家外汇储备只增加7亿美元。如果任其发展,我国的外汇储备就会减少,国际收支就会严重失衡。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心理作用下,为在人民币贬值后能将手中的外汇换成更多的本币,国内一些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办理结汇,把应该调入境内的外汇存放在国外,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逃汇罪的实行行为。当时,在我国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逃汇蔚然成风,严重扰乱外汇管理秩序,威胁国际收支平衡。为维护外汇管理秩序,遏制日益猖獗的外汇犯罪,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新《刑法》的基础上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扩大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然后,我们回到现在的人民币升值与“热钱”流入的焦点上来: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加之近期美元利率持续走低,银行、企业、个人倾向于将境外资产调回并结汇,也不乏部分境外投机套利资金假借贸易、个人、外商投资等渠道,采取分散、渗透的方式流入我国。显然,我国今天的外汇犯罪发生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背景下,外汇储备急剧增加;而上个世纪末期的外汇犯罪发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人民币贬值预期的背景下,外汇储备急剧减少。两个时期截然不同的外汇犯罪正是建构《我国外汇犯罪问题研究》本篇论文的平台。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如下所述:第一部分我国外汇犯罪的基本内容,这一部分主要阐述外汇犯罪的基本内涵、主要特点、立法沿革。在结构上,这一部分是为展开全文作铺垫的。第二部分我国外汇犯罪的成立要件,这一部分主要从外汇犯罪理论层面分析我国外汇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中以分析外汇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主要内容,主要是分析外汇犯罪的实行行为、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简要分析外汇犯罪的违法阻却性事由与有责阻却性事由。本部分的宗旨是阐明我国外汇犯罪成立需要以下要件:行为与外汇犯罪立法之间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排除违法阻却性事由与主观排除有责阻却性事由。第三部分我国外汇犯罪的司法认定,这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司法实务层面分析我国外汇犯罪的基本实践问题,主要内容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司法实务中的基本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外汇犯罪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主要从罪状、罪责、罪名三个方面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外汇犯罪立法,主要内容是:罪状方面,逃汇罪的主体应该由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扩大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逃汇罪的实行行为应该由将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扩大到将外汇转入境内的行为;《决定》在援引法条上的不明确性;罪责方面,主要分析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关于外汇犯罪刑罚的若干争议,如是否设立“剥夺从事外汇业务或对外贸易经营业务等资格”的资格刑,以及《决定》中骗购外汇罪法定刑与外汇共犯法定刑的争议;罪名方面,主要是提出我国刑法应该增设非法买卖外汇罪与非法结汇罪,其中,详细分析了在当前美元贬值而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境外投机资金可能以非法结汇方式渗透我国金融经济,因此,增设非法结汇罪,运用刑罚规制非法结汇行为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