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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运作管理仍然处于探索之中。由于现行政府监管体制发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使得政府监管行为已不能满足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需求,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结合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相关内容,总结出在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监管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两层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切入进行研究,得出政府监管部门具有初始代理人和终端委托人双重身份。根据激励管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分析出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监管应采取激励约束机制,而不是强制性管制或放任性管制。本文结合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践案例,从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性管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缺乏相关支持,履行监管权责存在法律障碍;政府监管中委托代理关系定位不清;政府监管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制约机制;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政府监管人员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吸收了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管制理论的相关思想,建议建立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监管框架;完善BOT模式相关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转变政府的监管理念,正确定位委托-代理角色,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和构建完善的政府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提出了采用三元监管模式为主的政府监管约束机制;加强政府监管队伍的建设。通过对这些监管策略和措施的实施,以期完善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监管,使BOT模式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中能够发挥出其优势,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