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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农户成为法律意义上森林经营培育的主体。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未针对这一变化进行调整与完善,林农的主体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导致许多农户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其营林积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如何克服现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约束以激发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是推动我国林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当前林农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认知情况如何?林农又会采取哪些生产调适行为来克服制度约束?林农生产调适行为的优先次序如何?影响林农生产调适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很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摸清我国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约束下的林农生产情况,为政府进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参考,进而提高林农营林积极性,引导其理性经营,推动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在系统梳理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及林农营林行为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基于江西、广西、湖北三省区的实地调研数据,全面把握林农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认知情况,深入了解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约束下林农生产调适行为,并进行优先序分析。在此基础上,选取主要调适行为,探讨影响林农生产调适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大多数林农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太了解,对采伐指标获取方式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林业部门对采伐方式等监管严格;林农认为获取采伐指标比较容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比较麻烦,但采伐指标分配公平。此外,林农认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施较为合理,并会严格遵守该制度,即便此项制度对林业收入存在较大影响,多数林农仍相信其能够克服制度约束。 第二,从林农对生产调适行为的排序来看,第一位次上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改变造林面积,第二位次上是更换树种,第三位次、第四位次上出现次数最多的均是变更生产资料投入,第五位次上是整山出售。运用加乘综合法,得到其总体优先次序是更换树种、改变造林面积、整山出售、推迟采伐决策、变更生产资料投入、采取“砍大留小、砍优留劣”措施、加大间伐频次和强度以及超额采伐或无证采伐。 第三,从林农生产调适行为的影响因素来看,所在地区、制度监管情况、年龄、制度合理性评价等变量对造林环节生产调适行为(改变造林面积、更换树种)影响较为显著;而年龄、林业劳动力数量、与采伐限额审批单位的距离、采伐指标获取情况等变量则对采伐环节生产调适行为(推迟采伐决策、整山出售)影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