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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国有企业为了顺应社会发展,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至今,国有股权制度的建设成果显著,公司股份制改造已基本完成,但国有股权毕竟表现出很多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点,在股权行使的过程中不免遇到困境,基于此,国有股权行使成为“后股改时期”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国有股权在我国占的比例很大,但公司法只规定了一般股权行使的一些基础内容,并没有设专门的章节对国有股权进行规定,而后来出台的国有企业法也没有对国有股权的行使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国有股权的行使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所以这个制度的完全建立还需时日,同时,国外虽然存在可以借鉴的经验,但是否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不得而知,所以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实践来找出真正适合我们的方式,并把实践中的得到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本文通过运用部门法与法理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股权行使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先,从国有股权的基础理论入手,阐明了国有股权的性质,分析出了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权行使浑然一身的特点,并研究了国有股权的不公平性、权利的多元性与目的的复杂性等特征。列举了国有股权的几种分类方式,例如英国的国有普通股与国有特别股和日本特别公司股与民营公司股,以及我国的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在此之后,分别从主体、主观目的性以及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国有股权的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明确了国有股权行使的目的与原则。其次,结合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着重研究了国有股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特别是辨析了国有股的行使的主体——被授权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国有股股东),以及国有股权行使的执行主体——国有股股权代表。再次,经过对国有股股东及国有股股东代表这两个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探讨,总结了其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义务,并详细研究了国有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国有股东代表的请示报告义务。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刑事、行政和民事的角度对行使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归纳。最后,在介绍了两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优先股形式与控股权形式之后,分析了国有股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从立法的政策与目的中寻找冲突的根源,对基础性规范与技术性和防范性规范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对冲突提出了建立完善的利益回避制度与系统的监督机制等解决方式。通过以上的研究得出结论:要行使好国有股权,一方面要抓住国有股权的发展方向,完善国有股权行使的相关立法,强化立法引导,明确国有股权的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实现国有股权行使方式的系统化和私法化,弱化其公权影响,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现代公司体系,并辅以公法上的监管和救济,使国有股权能够有效的行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