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和进行检察监督的活动,由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对象、司法程序等四个方面要素构成。司法改革即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上述四个方面对司法体制和机制进行的变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司法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自身需要相应改革,这是上层建筑应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规律使然,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变化的客观要求。由于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防止改革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司法改革需要以科学合理的改革目标为指引,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来完成。深化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为实现这一根本目的,司法改革应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扩大司法民主作为目标。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采取了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司法责任制等四项重点举措,对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实践操作中均带来了一些问题。省以下人财物统管能够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但经费管理体制仍具有过渡性,无法完全克服司法对地方行政的财政依赖,人事统管造成管理层级过小,管理跨度太大,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司法员额制有利于实现司法精英化,但案多人少的矛盾必然加剧;主审法官负责制方向正确,但在当前中国社会司法权威不足、法官职业保障缺乏、司法环境不佳的大背景下,难免有理想化的成分,难以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但承担责任的前提如不明确,错案标准付诸阙如,则责任追究容易泛滥,且与独立司法相冲突,影响法官自主裁量的积极性。为克服宏观改革措施与政治体制不配套、微观改革措施不协调、不系统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从宏观上坚持系统论,坚持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推进或政治体制改革先行,防止司法改革单兵突进的冒进倾向。当前,尤其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司法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不动摇的情况下,改进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方式,建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据党领导制定的法律独立司法的政治体制,并以此作为司法改革的基石。在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司法的前提下,还应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建立人大审议经费预算、中央全额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新型经费保障体制;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建立法官终身制和职业保障制度;落实主审法官的职责;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合理配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明确人民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和判断,不负责法律适用;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突出专业性,减少其行政色彩,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使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过去的只判不审转向间接审理甚至是直接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