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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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撑,从中央层面的法律修订,到地方立法制定,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已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的法规体系。自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来,要求46个重点城市出台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地方立法如雨后春笋,2018到2020年堪称“立法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仍占据整个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从行政立法的视角对地方立法的体系构建和内容进行梳理和关注,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落实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在中央层面,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2020年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立法中。在地方层面,46个重点试点城市均出台了相关地方立法,其中设置了分类标准,明确了分类管理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为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地方立法中还设置了多种监督与促进措施,软硬兼施,共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然而,通过对地方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置不合理,在政府治理层面治理方式强硬单一,缺少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是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中缺少主导作用,没有联合公众和社会资本进行治理,所以在对现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之后,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共治”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行政立法方面,国务院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思想和配套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在地方立法层面,应当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立法位阶,以助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可以有效推进和实施。其次,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责任,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具体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再次,要创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治理方式,建立柔性治理模式,加强宣传教育,引进社会资本。其中对于部分城市将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中,应当持保留态度,避免滥用信用管理制度。最后,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中,应注重公民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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