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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的趋势,要求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统一的会计准则。为此,我国也积极加入到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浪潮中,不断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在推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中,由于保险行业自身的特点,使得保险会计成为了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截至2008年,57家A+H股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差异为130.26亿元,但是在剔除两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及中国平安(指中国平安集团公司)的影响后,净利润差异直接缩小为23.56亿元。两家保险公司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在保费收入确认口径、保单获取成本和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这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造成的。由此可见,消除国内外保险会计准则差异,促使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趋同的途径主要是消除这三方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我国保险会计准则改革经历了几个阶段,通常把2006年前的保险会计准则称为旧保险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分别简称“CAS25”和“CAS26”)称为新保险会计准则。为加快新保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脚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保险会计新政,源头可以从财政部于2008年8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开始。为了加强保险业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操作性,保监会紧密跟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进态,吸收IASB已经达成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结论,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险会计政策,即本文所称的保险会计新政。本文分别从保险会计新政的三大变动要点出发,结合三家上市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下同)的财务数据,分析保险会计新政的实施效果及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从而提出寿险公司的应对措施。通过行业实践不断优化保险会计新政,从而达成共识,对推动我国保险会计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会计新政的变动要点一:保费收入确认引入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并分析变动对寿险公司的影响。首先分析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相关概念及变动情况,对会计科目的影响,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存在的差异。本文认为,区别于传统寿险产品,新型寿险产品除了包含保险成分,还包含了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等非保险成分。保险成分与储蓄成分、投资成分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分拆处理是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会计新政在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上的新规定,保费收入统计口径的变化,最直观的影响就是保费规模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接着,从我国寿险行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变动对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产品结构方面的影响。为了应对保险会计新政变动对寿险公司的不利影响,寿险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深入理解寿险结构调整的本质,继续调整产品和业务结构;提高寿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加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部分,介绍保险会计新政的变动要点二:保单获取成本的费用化处理及其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费用化处理沿用了我国保险会计一贯的做法,主要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这部分首先介绍了保单获取成本的两种会计模式:费用化模式和资本化模式,然后对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描述。目前国际上更倾向于与我国一致的做法,不对获取成本进行递延,而是直接费用化,通过在准备金负债计量时考虑已经支付的保单获取成本,即准备金校准标准等于保费收入减去保单获取成本,间接地考虑保单获取成本的递延处理。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处理导致的问题是“新业务亏损”或称“盈余亏损”,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反对费用化处理的原因。文本对费用化为什么会出现“新业务亏损”进行了分析,并简单介绍了我国为消除“新业务亏损”而采用的修正准备金法——一年定期修正法和Zillmer法,它们的本质都是通过降低早年准备金计提数来弥补高额的保单获取成本,早年少计提的准备金由后续年度分担。本文结合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现况,并发现寿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占总费用支出的很大一部分,费用化处理必然会对寿险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文认为,为消除费用化处理的不利影响,寿险公司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应加强对保单的维持,保持稳定的续保率,避免高额的首期承保费用的无故流失;其次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首期承保费用,尤其是合理安排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额。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保险会计新政的变动要点三:基于最佳估计原则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其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这部分首先对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进行简要的概述,从寿险产品均衡保费的运用及保费收支相抵原则进行分析,介绍了其形成的原因和基本的计算原理。保险会计新政实施之前我国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一直使用的是基于监管目的的法定准备金,而IASB规定法定准备金和会计准备金分离,财务报表中使用基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会计准备金。为消除我国保险会计与IASB处理方法的差异,保险会计新政实施之后,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负债采用基于最佳估计原则的会计准备金。我国的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计量处理方法与IASB相一致,责任准备金的金额等于履约现金流量现值加上剩余边际。剩余边际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弥补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处理的不利影响,当存在首日利得时,将其确认为剩余边际计入准备金中,通过日后剩余边际的摊销逐步释放首日利得。基于最佳估计原则的准备金,使得准备金评估利率(折现率)市场化,即评估利率不得锁定,而要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进行假设。评估利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影响寿险公司的利润分布。1999年以前,我国寿险公司曾出现大量的高利率保单,由于高利率保单的存在,使得评估利率上升对准备金金额的影响有所减小,但总体来说新政下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比之前寿险行业使用的评估利率有所上升,寿险公司利润得以提前释放。评估利率的变动影响了寿险公司利润的分布,但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总体利润。此外,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还影响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利润在时间点上的不同分布,使得各时点上利润的现值发生改变,公司业务价值发生改变,从而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寿险公司的应对措施:一是不断加强保险精算与保险会计的协调运行,促使精算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相互融合。二是加强寿险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公司与外部环境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加入保险会计新政的制定过程,充分保护寿险行业自身利益。三是加强利润管理,合理高效的运用提前释放出来的利润,做出有利于寿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利润安排方案。此外,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计提涉及到很多评估假设,评估利率的市场化也扩大了寿险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投资收益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提升客户和其他股东的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风险具有的自我价格。第四部分,分析保险会计新政对监管的要求及影响。保险监管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避免市场失灵,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行业的市场失灵使得保险监管显得格外重要。保险会计新政的实施,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方法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上,进一步推进我国保险会计的国际趋同,为我国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内,要不断推行正确的行业监管导向,监督寿险行业的结构调整;促使保险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的分离,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高监管队伍自身的专业水平,更好的运用保险会计准则,制定更具操作性和行业认同性的保险会计新政。本文结合国际保险会计最新动态,分析保险会计新政的三大变动要点,同时通过收集整理三家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数据来分析新政对寿险行业的实际影响。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总结我国保险会计新政在寿险行业的实施效果和影响,为不断优化我国保险会计政策,制定出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的保险会计准则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