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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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在其中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且可以主张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无效。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近年来网购等销售平台的发展促进商品更加快速的流通,违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可能会侵害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违法经营者通过侵权行为获取暴利,而消费者个人所受损害较小,考虑到诉讼成本,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维权。消费者协会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时只能主张不作为之诉,即使胜诉消费者的权利也难以维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件,以2017年广东省的假盐案为例,消费者协会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消费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理解读。消费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本身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其诉权来源于法律的赋权。先对消费公益诉讼进行诠释,再对以“不作为之诉”为主的传统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及不足进行分析,最后在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不足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背景下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现状进行考察。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消费公益诉讼中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确有其合理性,并且司法实践中有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很多难题,需要在法律及配套制度上做出相应规定。第三部分: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域外比较。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美国和日本的消费者集团诉讼都规定了在团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有一系列的制度和配套措施保障实施,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近几年才发展起来,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给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改进建议。我国法律和制度设计没有对消费公益诉讼做出具体的安排,在借鉴域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首先,法律上应该赋予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再次,借鉴日本“二阶段”审理模式,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金的分配分开判断;最后,针对赔偿金的认定、分配、管理与监督制定管理规定,从而保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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