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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转基因农产品的兴起,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转基因农产品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以及国际贸易摩擦问题。笔者在本文中着重研究了转基因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问题。WTO并无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专门规定,因此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中的一些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也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为转基因产品是否与传统农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转基因农产品将享受和传统农产品一样的待遇;如果答案为否定,需要探讨的问题转变为,转基因产品在WTO现有框架下能享有哪些例外与区别性待遇,以及如何防止这些例外与区别性待遇不被滥用。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各国对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监管的不同模式,包括禁止转基因农产品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上市和进口前的审批制度以及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制度。鉴于本文的主题是SPS协定下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监管,而标识制度主要是TBT协定的管辖范围,因此笔者对于标识制度并未展开讨论。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SPS协定制定的背景和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并结合SPS协定下的三个重要案例分析了SPS协定的重要条款,而这些重要条款也是本文将详细讨论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与欧盟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案的争议焦点。本文的第三章研究了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与欧盟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案。本案是WTO裁定的关于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纠纷的第一个争端案件,同时也是WTO成立以来审理时间最长的一个案件,可见本案的复杂程度和专家组谨慎的态度。本案集中在对SPS协定的适用范围,SPS协定与其他相关协定的关系,SPS协定中的不正当延误的理解,“事实上的禁令”与对特定产品的禁令等焦点问题上。但遗憾的是,本案未能解决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转基因农产品与传统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以及SPS协定与WTO框架外的涉及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协调问题。本文的第四章分析了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笔者首先介绍了雀巢转基因食品案及其折射的法律问题和中国关于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监管的法律框架。然后,笔者分析了我国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监管制度与WTO的协调,包括监管模式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欧盟的严格监管模式,程序上的严格与实体上的严格的协调,以及风险评估中可适当的采取非主流科学观点。最后,笔者分析了当中国站在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立场时应当借鉴的经验,其中包括特定方面采取美国监管模式以及利用SPS协定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