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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手段,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运行受到独立性原则的支撑和保护。然而,独立性原则使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关系,使银行无需审查单据背后贸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信用证欺诈也就应势而生了。
大量的信用证欺案件给国际社会,尤其是给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了严重损害。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为法院审理信用证案件提供了依据,但该舰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法律适用上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没有与国际完全接轨。
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为研究对象,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部分,分析了信用证欺原则的内涵、成因、理论基础、存在的必要性,为全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形式等出发,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适用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对在出现信用证欺诈时,如何救济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厘清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之间的关系。介绍了在善意的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从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部分,在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了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