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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对于限制专利权滥用,平衡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的利益的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对先用权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先用权的各个要件做出了具体的解释。但是,我国先用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没有合理的平衡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适用的困难。本文首先对我国先用权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然后借鉴日本、台湾、德国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先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言、结论外共为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先用权制度的概述。本章从专利先用权的概念、性质出发,对先用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高院对专利先用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对日本、台湾和德国的专利先用权制度进行介绍。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制度比较成熟,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先用权制度的进行比较,总结出我国可借鉴的一些经验。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专利先用权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论述。本章从先用权的技术范围、技术来源、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方面进行了详细剖析,明确了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制度的缺失和不足,为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四章是对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进行完善的构想。本章首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的制度缺失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的构想,然后根据缺失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提出现有框架下的一些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