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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代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演变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优先权制度在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以及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制度功能。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等国,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却有着与优先权制度类似的替代性制度。对于既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替代性制度的我国而言,同样存在着建立优先权制度的需求,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本文以法国、日本等国的优先权制度为主要参照,对优先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除引言、结论外,本文由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优先权概述、优先权的效力、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的思考共四章组成。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一章,从优先权观念的产生入手,对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命运以及我国内地现行法律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提出古罗马法中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制度之中,优先权观念孕育在嫁资制度和监护制度中。优先权制度确立于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法上的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在调整范围上有许多重复或交叉,前者实际上包含于后者。德国民法中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优先权的制度功能是由法定质权制度来担当的。日本民法典效仿法国民法典,在物权法中详尽规定了先取特权(优先权)制度。至此,优先权制度完成了从罗马法的萌芽到法国民法典的确立与发展,再到日本民法典的完善的历史演进过程。我国内地现行民法没有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目前主要通过程序法或特别法中零散的规定来实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这种立法处理存在体系化不足、有些优先权缺乏实体法依据、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不够、优先权涉及的保护范围较小等不足。
优先权概述一章从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优先权的特征,优先权的类型,优先权的性质,优先权的价值六个侧面对优先权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物权相比,优先权的特征集中表现为被担保债权的特定性、权利变动和顺位的法定性、客体的相对特定性、秘密性(无须公示性)四个方面。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不特定的总财产。特别优先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特别优先权依客体的不同又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优先权的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三个方面。
优先权的效力一章在归纳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力、物上代位效力、追及效力三个内容的基础上,对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及优先权与典型担保物权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分析。
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的思考一章论证了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理由,分析了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理论难点,并建议借鉴法国法模式,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同时保留特别法对优先权的规定。并就我国优先权制度的模式选择与具体的制度设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