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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在生物技术、制药等行业的作用日益突出,为生物科技公司等相关利益主体带来了巨额利润。但来自传统社群外部的主体,为了获得专利技术而使用非法手段从资源丰富的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侵犯了资源提供国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土著和传统社区的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维护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合法利益,国际社会展开了讨论,《名古屋议定书》提出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ABS)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论述了国际公约中ABS制度后,针对我国国情指出了国际公约在我国转化将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共有三章:第一章介绍了国际公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先将“公平公正分享惠益”列为公约三大目标,并构想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初步制度,如国家主权原则、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需要获得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等。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分享惠益,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正式确定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肯定了获取遗传资源与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此种资源所产生惠益之间的联系,并为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拥有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共同条件制度等。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名古屋议定书》存在的一些局限性。由于《名古屋议定书》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妥协的结果,有些问题存在模糊性,如并非直接从土著和地方社区直接获取的传统知识如何进行保护;如何监测传统知识的额利用等方面,这些问题就需要各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来进行管理。同时在研究《名古屋议定书》的局限性和我国传统知识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履约将会遇到的问题,如我国缺少相关立法、对于传统知识、对于ABS都缺少完善的规定等问题。第三章主要研究如何解决上一章提出的问题。对传统知识进行调查、整理,并将其文献化,以及建立电子数据库等,既可以便利于传统知识的获取,也能促进对于这些知识的利用和传承。如印度的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需要对传统知识的主体进行界定,这就需要对传统知识进行分类,属于私人或集体的,可以进行私权保护;而已经无法追溯权利人的,则需要国家进行管理保护。为了防止我国传统知识被不当申请专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完善“来源披露制度”,建立实施的具体措施,如扩大披露内容、增加违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