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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解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经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和解协议,要求经营者停止垄断行为,消除其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据此作出终止调查的制度。在不影响消费者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垄断经营者就垄断行为达成和解协议是反垄断实施的发展趋势,同时大多数人对这种争议解决方式都会持赞成态度,这是因为垄断案件的查处也是需要执法成本的,通过和解制度结案不仅可以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办案效率,同时也促进了实质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我国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中正式确定了反垄断和解制度,并在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加以细化(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仅仅规定了执法者和垄断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只要垄断经营者承诺停止垄断行为并消除垄断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可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并未考虑广大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很有可能因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失无法救济,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和解制度虽然为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开辟了新途径,但是由于没有将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到和解制度的调整范畴中,导致现行的反垄断和解制度还不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作用,这严重悖离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有必要对反垄断和解中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兴利除弊,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反垄断实践。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一般性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和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而后通过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法律分析,探讨了和解制度的运行可能存在侵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问题,进而剖析了本文所涉及的利害关系的概念和范围。第二部分,构建反垄断和解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依据。本部分首先深入阐述了反垄断和解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三元理论和执法为民理论的闸释和分析,明确了政府、利害关系人和垄断经营者在反垄断和解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下文反垄断和解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接着本部分通过对境外反垄断和解制度的考证研究,为我国和解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完善反垄断和解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制度。本部分主要从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制度两方而切入,明确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必须要遵守程序参与、利益平衡和有效救济的原则。与此同时,从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和权益保护的程序途径两个角度探讨了如何对反垄断和解制度制中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