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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考量裁判思维作为一种新的裁判思维模式正在越来越多的以“隐性”或者“显性”的方式出现在法院的司法裁判当中。后果考量裁判遵循一种这样的逻辑思路:法官结合政治、经济、道德、伦理等法外因素,通过综合考量和评价案件裁判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进而来选择或修缮判决的裁判依据,以实现案件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这为我国司法应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各种新型疑难案件提供了出路,弥补了形式主义立场下司法裁判的不足。但是,这是一种与传统依法裁判模式相反的裁判方式,它颠覆了传统依据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结论的逻辑。而且其将众多法外因素纳入司法考量之中,使司法过程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这极大的摧残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不满足形式法治的要求。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是国家的法治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仍然是司法审判追求的首要目标。一方面,后果考量裁判能够弥补形式主义立场下逻辑理性的不足,另一方面,后果考量裁判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与国家当前的形式法治建设不符。因此,有必要对后果考量裁判进行规制,只有这样才能扬长避短,使其更好的为我国司法服务。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后果考量裁判思维的一般特征。首先对后果考量裁判的理论基础、逻辑起点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探究,其次,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后果考量裁判主要运用于规范模糊、规范冲突以及规范缺失等疑难案件当中,最后,梳理了后果考量裁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步骤。第二部分探讨了后果考量裁判思维的合理性基础。后果考量裁判思维将道德、伦理等因素融入司法当中,不仅能够弥补法律自身的不足;而且也迎合了国家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同时后果考量裁判以社会后果为出发点,将抽象的价值问题转化为事实问题,弥合了国家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张力,消除了司法职业与大众情感的沟通障碍,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第三部分讨论了后果考量裁判思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降低法律的可预测性,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消解法治根基,等等。第四部分对后果考量裁判的规制路径进行了探究。首先,对后果考量裁判思维中的“后果”进行规制,要求法官在运用时注重庭审中的沟通,可欲后果与裁决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相干性,设定相对客观的后果评价标准。其次,要求法官在运用后果考量思维进行裁判时,必须坚持法教义学的立场,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判决论证要符合法教义学的逻辑理性。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如后果预测和评价机制,合议庭评议制度以及判决说理制度,等等。本文希望通过一些程序、标准的设定对法官的后果考量裁判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