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的法律参与对于法治秩序的生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动作用。这一点已在西方法治数个世纪以来漫长的孕育、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得以证成。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忽略了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参与活动及其巨大作用,而主要是在移植、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另外,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文化以及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也导致公民法律参与的相对乏善。事实上,公民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积极参与构成了法治秩序确立、运行的内驱力与主体性支撑。公民法律参与相对缺位的现状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发展中培育市民社会,发展参与机制和程序,培养公民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民自身的参与能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