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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条款是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表明其有使书面文件完全完整意图的合同条款,其基本功能是试图实现当事人的如下预期:通过表明书面协议是完全完整的,从而排除用此前或同时的证据来补充、修改或对抗书面合同,为双方交易关系提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达到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费用的目的。在国内法层面,美国合同法上的合并条款规则经历了一个承认合并条款具有决定性的约束力到逐渐限制其效力的过程,现代美国合同法上的合并条款已经不能完全实现当事人的预期意图。与之相反,在国际合同领域中,合并条款却获得了新的生命力,PICC、PECL和CISG—AC第3号意见等国际合同立法相继纳入了合并条款规则。在我国国内的合同实践中,合并条款是个陌生的概念,但是,随着在国际交往的加深,我国的国际合同中将会愈来愈多地涉及到合并条款。通过对上述国内和国际立法中的合并条款规则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国际合同实践中的合并条款问题提供一些启发。本文除了前言和尾论部分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合并条款的概述,主要介绍合并条款的概念、特征、内容、表现形式和功能。第二章讨论美国合同法中的合并条款规则。主要研究美国法上合并条款规则的演变,分析现代美国法上的合并条款规则,并讨论成文法和判例基于合同无效、先决条件、没有约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默示担保等因素对合并条款效力做出的限制。第三章讨论国际合同立法中的合并条款规则。主要分析PICC和PECL这两个国际示范立法中的合并条款规则,以及CISG—AC第3号意见中的合并条款规则。尾论是有关我国国际合同中的合并条款问题。试图初步探讨一下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并条款规则,以及因冲突法规则指引而导致的合并条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