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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垄断纠纷问题随之而来。在对垄断行为执法的过程中,由于这种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影响深远,因此很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构来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相应地反垄断民事诉讼会在将来的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发展的程度比较低,因而我们国家对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垄断行为之研究也相对较少。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关键就是要获得充足的证据,在证据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证明标准。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来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垄断行为的判定,同时也影响着具体赔偿的认定。本论文围绕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通过对其现状的分析和研究,进而提出有利于健全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意见。本文从五个部分别阐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具体陈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含义和内容,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一个系统而准确的定义,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第二部分:从实际出发,介绍目前国内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现状。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研究确立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标准的意义以及分析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三个方面来说明确立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分析国外法律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的规定,并深入研究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在证明标准内容中存在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所采用的理论为“盖然性占优势”理论,美国以优势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之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中,国家倾向于以减轻理论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日本为例,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两种,除了证明以外,另一种则是“疏明”。第五部分:提出有利于健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意见。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对比说明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体系仍不完善、层次混乱,并没有对盖然性所占优势的大小进行规定,这不利于满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现实要求。当下,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并学习西方先进的司法经验以及证明标准理论,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诉讼主体制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