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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生态补偿是将这些问题化解在水电开发过程中的根本方法。本研究以土卡河水电站为案例区,通过基础数据收集和实地调查访问,研究了水电开发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并作出了定量的评价;以此为基础,结合该区域的生态恢复成本和发展权损失,以及水电公司的承受能力,确定了生态补偿的额度,再综合水电开发涉及各方的经济损益调查,制定了水电开发的生态补偿方案。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1)土卡河电站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电站占地的影响(包括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占地)、加重水土流失损失、生物多样性损失、泥沙淤积损失和库区污染损失。
(2)土卡河电站建设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可分为直接的经济效益和不利影响的损失。直接的经济效益为水力发电的效益为1.77×107元年;负面的损失为1.68×107元/年,包括:水土流失损失122665元/年、生物多样性损失60000元/年、泥沙淤积损失5610000元/年、库区污染损失510880元/年和电站占地(包括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的损失10473026元/年,其中泥沙淤积和电站占地的损失分别占总损失的33.44%和62.43%。直接效益和负面损失的比值为:1.05:1。
(3)将当前补偿政策和法规相对成熟的库区土地征用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认定为常规补偿类,不纳入水电开发生态补偿的范围。根据对土卡河电站建设利益影响各方实际损益情况的调查,确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为水电开发公司,补偿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管理者、当地耕地被占的农户和移民,补偿的额度为每年706.66万元,补偿的内容为对耕地(包括移民的耕地)被占农户发展权损失的补偿金额为18.34万元/年,对移民生活不便的补偿金额为0.41万元/年,对生态环境的补偿金额为581.92万元/年。对利益受损农户除直接的资金补偿外,还应辅以政策的补偿,制定当地农户以入股的形式和水电公司共同开发水电,形成互利共赢的机制。
(4)水电开发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的价值为水电开发生态补偿的最高额度,区域生态成本为水电开发生态补偿的最低额度,计算得生态补偿的额度应该位于704.61万元至1677.66万元之间。综合考虑水电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706.66万元/年,为便于补偿费的征收,因此将土卡河水电开发生态补偿的额度暂定为706.66万元/年。补偿资金的来源为从水力发电的每度电中提取0.001元每年共计706.66万元/年用作生态补偿金。对失地农民和移民以直接资金形式补偿,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以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的形式进行间接补偿。生态补偿的执行机构以当地政府为主体,由政府官员、水电公司代表,利益受损方代表共同组成生态补偿理事会,负责生态补偿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