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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流行,人们表达言论也越来越方便、快捷,但是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等特点,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有人利用网络所具有的特点,在线上进行诽谤,毁损名誉,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首先,本文从网络诽谤行为的界定出发,对其定义进行阐述,分析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的异同,对其类型和表现形式分别加以说明,概略地介绍刑法语境下的网络诽谤行为。 其次,本文阐明了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意义,分析了其规制的现状,探讨了我国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模式(即是否有必要单独立罪)。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犯罪的主体与对象、主观要件、行为表现、情节要求以及追诉路径方面来对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现状进行详尽的介绍。 再次,本文重点分析了网络诽谤刑法规制时所遇到的现实困境。由于网络诽谤行为涉及到言论自由与秩序维护的衡量、涉及到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因此,在对网络诽谤进行刑法规制的同时,必须要特别注意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即使网络诽谤行为超越了言论自由界限,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构成民事侵权、能够通过民法予以规制的不应当轻易动刑。刑法是不得已才开启的闸门,只有那些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才纳入犯罪圈、启用刑法进行规制。同时,由于网络诽谤自身的特殊性,不仅导致刑法在对其进行规制时有许多不同于对传统诽谤行为规制的地方,也给司法实务带来许多新的思考。本文分别围绕单位诽谤、入罪标准、公诉与自诉的区分以及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引发的一些操作标准及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评析。 最后,针对前面提及的困境和问题,本文通过学习、研究国外两大法系不同的做法,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单位纳入诽谤主体,坚持主客观一致,合理区分公诉、自诉,明确标准,完善解释等诸多具体的建议,力求能够妥善处理网络诽谤行为、完善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既要打击网络诽谤行为,也要充分保障言论自由,促进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