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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重构我国宪法典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所作的一番尝试。这一建构的价值与意义首先来源于基本权利体系这一命题在整个宪法学研究中的核心性地位,其次中国当代的现实背景提出了完善乃至重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迫切原由。论文之中,笔者总结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梳理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宪法文本规范中的权利体系构成及规范内涵,并充分考察其体系建构的实证经验,然后研究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以归纳指导我国基本权利体系构建的原则,在这一基础性之上,笔者分析我国现行基本权利体系的模式、结构规范的价值、功用、涵义及缺陷,并且比较于上述渐次求证所获得的结论,来构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本论文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三章内容。总论研究的最终结论旨在完成建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第一步,即基本权利体系的整体结构安排,包括模式选择、构成体系基本单元的类权利。 第一章对重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加以论证。首先通过对人权、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概念之内涵与关系的辨析,明确本论文所使用概念的具体所指;其次阐释了基本权利体系重要的宪法地位与价值,即不但宣示了宪法及其确立的国家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发挥了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制度性人权的法律效力,这奠定了我国基本权利体系重构的客观基础。而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境遇为基本权利体系的重构提供了更为迫切的现实理由:其中包括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伴随物质条件的提高和改善而跟进的权利观念的更新与发展,以及两个人权公约的加入对现行宪政体制所提出的挑战。 第二章着力对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内容包含基本模式与基本权利类型两部分。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基本权利体系可以被划分为分类模式与独立列举模式、系统模式与单一模式、开放模式与封闭模式三组不同形式。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基本权利类型可以被划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精神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实质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三组。一个逻辑完整、合乎法理且保障有效的基本权利体系应采用分类式、系统化、开放型三者统一的体系模式,并且容纳了互有层次、交错结合的上述各类基本权利,如此才能释放完整有效的整体功能。 第三章提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重构的基本思路。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价值、复杂结构及丰富内容注定了其建构的过程是繁琐而谨慎的,必须遵循统一、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与方法来进行这项工作,这些原则包括一般性与具体性的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必需性与前瞻性的平衡,同时对于每一项基本权利规范的具体构建,要保持规范性和完整性的统一。我国现行宪法结构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独立列举的结构形式难以表明某些权利确立的共同价值基础,不利于辨别各项权利的基本属性,进而对如何适用这些规范的具体操作带来不便;二是基本权利体系的构成要素太过单一,缺乏系统自我保障的充分条件,就可能形成各项实体性基本权利实现过程中的新障碍,这与达成基本权利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不相符合的。运用前述建立的重构原则与方法,借鉴比较研究所获得的一般经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整体结构应分为“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本权利的保障”四个部分。这一结构考虑了基本权利体系系统性与开放性功能的结合,体现了每个人依据其自然人身份而享有宪法保障的人权立宪理念,满足了不同层次宪法主体的权利保障需求。 分论部分包括第四章至第七章的四章内容。分论部分以总论确立的基本权利体系整体结构中的各类权利为对象展开分别、具体的研究。 第四章论证了对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构。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各国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重要内容。见诸于他国宪法文本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此类权利包括了平等权、生命权、人格尊严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刑事程序权利等内容,并且这些权利具有相对成熟和确切的规范内涵。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内容及其具体规定相形于国际人权保护的统一标准以及一些国家中比较完备的基本权利内容,仍有差距。以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为基础进行重构,一是增加生命权、迁徙自由、刑事程序权利这些新的权利内容;二是规范和完善现行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言论自由等权利内容。 第五章论证了对政治权利的重构。见诸于他国宪法文本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政治权利内容包括发表政治见解与从事政治性活动的自由(例如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与决定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对公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利也有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同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更为全面丰富的政治权利内容比较仍需继续完善和增进,一方面应该添入“公共事务决定权与参与权”下的子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公职权的内容,一方面对现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范构成继续进行完善,同时明确公民的请愿权。 第六章论证了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重构。他国宪法文本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此类权利主要包括了劳动权以及由劳动权所派生出的保障劳动权实现的休息权、最低劳动报酬、基本的劳动条件保护等具体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亦规定较为丰富的社会性权利,但是仍然需要在这一基础上设置财产权规范,增加环境权,完善和改进现行劳动权的规范构成,明确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对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加以规范,使其妥当和合理。 第七章论证了有关基本权利保障的规范构造。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的实证经验表明,完备的基本权利保障是系统性的:国家权力对于宪法中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负有尊重、保障和实现的义务,这构成了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或中止则必须基于合法与正当的理由并遵循法定条件和限度,以此来防止实践过程中对基本权利的任意裁剪与变相侵犯;对于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应给予其必需的救济权利,使其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获得恢复和赔偿的可能,而且基于任何实际需求的宪法解释活动都不得作出有悖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论断。我国现行基本权利体系中缺乏明确的基本权利保障观念,整个体系的保障功能薄弱,要件缺失,因此应该调整和明确国家的保障义务,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和增进对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与宪法救济,同时将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为开放性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