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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相关的理论研究上和制定具体政策的实践中,多多少少都缺乏一种法律的眼光与视角,缺乏定性的分析;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是一种定量的分析。正是因为这种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上的偏移,在面对现阶段中国农村金融组织竞争力不强、农村金融组织地区发展不平衡、产权安排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目标多元化以及债务负担沉重等等问题时,更多的研究与建议是从经济学的路径出发,笔者不否认金融本来就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但是对于农村金融组织这样一个实践中存在的复杂研究对象,单一的研究路径势必会对我们真正认识所要研究对象产生负面的影响。当然研究者们也会关注法律,但是他们大多一笔带过的提出“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的政策建议,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进而不可避免的忽视了立法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对于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目前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本文紧紧围绕“农村金融的非营利性”,从经济学中农业的弱质性、从社会学中国家权力的巩固和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育出发,总结出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理论基础,重新界定了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外延与内涵,归纳出当前真正可以称为或者具备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主体,同时探讨政府在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定位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先进立法的成果,尝试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框架,以保证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